1、监护人的选任方法有什么
监护人的选定渠道一般有三种方法,即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与遗嘱监护。法定监护,顾名思义,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监护人;指定监护则是在涉及到监护人的权益争端时,通过有关政府机关或者社会团体进行指定;
至于遗嘱监护,则是指被监护人的爸爸妈妈通过遗嘱的形式来确定监护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爸爸妈妈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已经死亡或者没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二)兄、姐;
(三)其他想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赞同。
2、监护人的变更程序是什么样的
监护人变更一般需满足法定条件。若因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可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时需提交有关证据,如原监护人的病情证明、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等。人民法院会依据具体状况进行审察,遵循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通常来讲,变更监护关系的判决生效后,新监护人即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整个程序需依法依规进行,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怎么样确定监护人的选任程序及方法
确定监护人的选任程序及方法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一般先由被监护人的爸爸妈妈担任监护人;爸爸妈妈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其他想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赞同。选任方法一般是由有关组织指定,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会依据最有益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原因。
监护人选定有三种主要渠道:法定监护,基于法律规定直接确定;指定监护,在监护人权益争议时,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指定;与遗嘱监护,由被监护人爸爸妈妈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每种方法确保了监护责任的合理与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