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裁判要旨
三金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款项,法院亦认定为彩礼。依据当地风俗,见面礼系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方初次见他们父母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并未涉及双方是不是缔结婚姻,需要返还见面礼缺少法律依据。
02、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20年6月,双方与他们父母见面,梅某爸爸妈妈给予冯某见面礼16800元,冯某爸爸妈妈给予梅某见面礼36800元,冯某的两位姐姐每个人给予梅某见面礼8000元。2020年十月,双方确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结婚典礼,冯某给予梅某彩礼38000元、三金30000元。2021年新年期间,冯某给予梅某爸爸妈妈3000元、给予梅某过生日费5200元。
梅某因疫情防控缘由需要推迟结婚典礼,冯某赞同后重新择定2021年5月22日举行结婚典礼,之后梅某以该月份犯冲不适合为由第三需要延期,致结婚典礼没办法按期举行,最后双方分手。交以往间双方于2020年6月开始在梅某所有些北仑新村房子同居生活至2021年5月,期间冯某向梅某累计微信转账17005元。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梅某返还冯某彩礼122005元。
03、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
法院觉得,彩礼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肯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双方当事人现已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没办法达成,彩礼应予以返还。冯某出货梅某的三金亦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款项,一审法院亦认定为彩礼。见面礼系依风俗男女双方恋爱交以往间一方初次见他们父母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该款项不是彩礼。冯某新年期间给予梅某爸爸妈妈的款项与给予梅某的过生日费应认定为赠与,不是彩礼。冯某倡导的糖钱系用于购买喜糖的款项,双方已为结婚典礼做了前期筹备,喜糖已有分发,故该款项不予返还。冯某微信转给梅某的款项,发生于双方一同生活期间,亦不是彩礼。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支出款项金额、双方实质一同生活时间、梅某为结婚典礼及双方一同生活亦有肯定成本支出、当地农村风俗等原因,酌定梅某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冯某倡导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条规定,判决:1、梅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2、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本院觉得,彩礼是指男方在与女方达成婚约或迎娶女方时给付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并以当地风俗为依据。
本案中,冯某与梅某曾于2020年十月约定于2021年正月初四举办结婚典礼,冯某亦给予梅某彩礼38000元、三金30000元,上述款项应是彩礼,现双方因故已经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不可能达成,冯某倡导返还理由成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曾一同生活、彩礼的用法状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具体原因,酌定梅某返还冯某彩礼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保持。
冯某虽倡导见面礼是彩礼,但依据当地风俗见面礼系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一方初次见他们父母时长辈对一方的赠与,并未涉及双方是不是缔结婚姻,故冯某需要梅某返还见面礼缺少法律依据。2021年新年期间冯某给予梅某爸爸妈妈的款项并不是彩礼范畴,给予梅某的过生日费亦系赠与款。双方同居期间冯某多次微信转账给梅某的款项系双方一同生活支出,而喜糖已予分发,冯某需要梅某返还该笔款项缺少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冯某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