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3)鄂11民终1293号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李四未签劳动合同二倍薪资差额10990.67元,公司向李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驳回李四其他请求。
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李四倡导二倍薪资违反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一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该条约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达成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
本案中,公司在庭审中还说明在李四进厂进行安全培训时9月15日左右就公告其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4日,公司又为新进职员打造微信群,公告新进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而李四对公司公告没进行回话,于2021年11月14日提出需要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仲裁倡导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违反诚信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李四倡导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薪资,依法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经询问公司,其赞同李四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向李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综上,一审判决:1、公司不支付李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差额10990.67元。2、李四在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手续同时,公司向李四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起上诉:公司未公告我签协议,入职后第三个月公司才建微信群发公告,公司应支付二倍薪资
二审判决:入职后公司缴了社保,通过微信公告签协议,公司不具备不签协议的恶意,过错不在公司,不需要支付二倍薪资
二审法院觉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薪资是具备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用以规制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该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以用人单位具备恶意为首要条件。
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公司在李四入职后即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第二个月开始缴纳社保,同时公司已通过微信的方法公告李四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述事实证明公司不具备不想签订劳动合同的恶意,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不在公司,故公司不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差额。
综上所述,李四的上诉请求不可以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了解,适使用方法律正确,应予保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