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禁止的高频婚姻家庭行为五连问:
1、索要"彩礼"是不是为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在国内不少地方都时尚着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肯定的"彩礼"的风俗习惯,如"彩礼"是男方主动提出给予女方的,则是自愿行为。但假如女方的爸爸妈妈(或其他亲属)以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甚至以此为要挟,那样就是《民法典》所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2、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女方同意"彩礼"后又反悔,男方需要返还彩礼的,有依据吗?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还没有实质一同生活,男方需要返还彩礼,可以吗?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以离婚为首要条件,此种情形男适才可需要返还彩礼。
4、同居关系需要通过起诉解除吗?
伴随社会的进步和进步,愈加多的人觉得同居关系是私生活活范围的事情,法律不应多加干预,因此国内《民法典》规定,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现实日常,提起诉讼的目的总是不仅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更多的是请求分割同居财产,确认孩子抚养权。
5、同居期间的财产如分割?
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没有婚姻关系这一事实基础,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不可以适用夫妻一同财产的规定予以处置。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能认定为共有些,可以根据共有财产的处置原则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