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一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一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没办法对一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除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一同财产外,只有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一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夫妻一方无权处分且事后没得到另一方追认的合同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可以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他们由此所遭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出售给受叫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叫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叫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适当的价格出售;
(三)出售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无需登记的已经出货给受叫人。
受叫人依据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